一、总则
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,确保我院财产和人身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凡在学院管辖区内的一切部门和个人,必须遵守本办法。
第三条防火安全工作实行“预防为主,防消结合”的方针,各部门行政第一责任人为防火第一责任人,坚持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 , 认真落实防火责任制。
第四条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院、系(部门)二级负责制。
第五条做好防火安全工作是每个部门和个人应尽的义务,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,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权制止。
二、防火安全职责
第六条学院主管领导防火职责
1. 全面负责学院的消防工作,把防火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,检查、督促消防工作的落实。
2. 组织贯彻、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则、条例。
3. 研究解决全校性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。
4. 听取防火工作情况汇报,组织制定重大火险隐患的整改计划和措施,每学期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。
第七条安全保卫部防火职责
1.负责检查、监督协调全院的消防工作,认真落实上级防火安全的指示、规定。
2. 定期对防火工作进行检查,对查出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,并监督实施。
3. 负责组织各部门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。
4. 制定和实施全院的防火规章制度。
5. 负责全院人员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。
6. 负责全院的消防器材的配备、维修。
第八条各部门防火职责
1. 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部门内的防火工作,组织落实防火安全措施。
2. 定期对所属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,普及防火知识。
3. 定期进行防火安全自检,发现隐患及时整改,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,并以书面材料报安全保卫部。
4. 建立本部门义务防火安全小组,安排义务消防人员,并充分发动师生员工做好防火工作。
5. 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档案,做好自检记录。
6. 要有专人管理消防器材。
三、火灾预防
第九条凡院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装修建筑,必须事先报安全保卫部进行防火、安全审核。
第十条严格遵守用电规定。除院内电力主管部门外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配电线路,不得乱接电线或超负荷用电。
第十一条严禁在学生宿舍和教工宿舍中使用酒精灯、液化气罐等燃气具,严禁使用电热棒、电炉子、电饭锅、微波炉、取暖器等大功率电热器具。
第十二条严禁在办公室和实验室内违章用电、不准用电热棒烧水、不准用电暖器取暖、不准用电做饭、避免同一电源插板上插过载用电器、注意防止用电过载和短路。
第十三条严格管理火源。禁止在教室、实验室、图书馆、微机室、库房、变电所等重点部位吸烟或动用明火作业。
第十四条教学楼、实验楼、图书馆、学生宿舍等场所,不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,占用、堵塞防火通道。严禁存放易燃、易爆、易腐蚀、剧毒等危险品。
第十五条消防控制室要有专人负责,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,听到报警信号要立即赶往报警现场,查明火情。
第十六条发生火灾事故时要及时拨打 119 火警电话,同时组织人员扑救。事故后要做到“三不放过” (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;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;没有防范整改措施不放过 ) 。
第十七条实验室安全用电管理
1. 实验操作要严格按照教师的指示在指定桌位上进行操作,不得擅自动用与实验无关的其他设备仪器。
2. 了解实验台的配电情况,不得触及带电部分,严格遵守操作程序,“先接线,后送电,先断电,后拆线”。要做到:接线后经教师检查允许,方可合闸送电;实验结束后,将记录经教师检查合格后,再拆线整理;实验中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,保护现场,如实报告;不得触及总电源任何设备。
第十八条校园经营场所要定期接受安全保卫部的安全检查,及时整改各种隐患,每年年初与安全保卫部签订“防火安全责任书”。
四、易燃、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和使用
第十九条购进易燃、易爆等危险品要及时送交危险品库,登记造册,交接清楚,妥善保管。库房要由两人以上共同管理,严格执行收发手续。
第二十条保管使用易燃、易爆等危险品要严格遵守操做规程,以免发生事故。
第二十一条使用压力容器的部门和个人,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定期检查,确保安全;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,严格遵守操作规程。
第二十二条食堂液化气罐安全管理由学院后勤保障部制定管理办法。
第二十三条学院车辆安全由车队制定管理办法。
五、奖励与处罚
第二十四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,根据其贡献或成绩的大小程度予以奖励。
第二十五条对造成火灾后果的责任人,视情节轻重根据《辽宁省消防条例》第六章中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。